相关行政法规“平移”为税收法律?

2020-03-20 09:26:10 正大城发
  相关行政法规“平移”为税收法律?
 
  增值税、消费税和关税都是中国现行税制中的重要税种,也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的重要税种。目前中国征收上述3种税收的法律依据,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,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》。总结经验,结合中国国情,借鉴外国经验,在完善税制的基础上把这些税收行政法规升格为税收法律,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、加强中国税制建设的需要。
 
  2019年底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。从各方面的意见看,如果税制基本不动,只是把现行的相关税收行政法规“平移”为税收法律,应该比较容易。但如果考虑到完善税制的要求,则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考虑。
 
  1.增值税。目前此税是中国一大税种,2018年的收入为61868.9亿元,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39.6%。中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经全面推行近4年了,应当尽快完善征税范围、计税依据、税率和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,如进一步研究某些非货物和劳务项目、全额征税办法和差额征税办法的处理,适当简并税率档次和降低税率水平,清理和规范减免税等。
 
  2.消费税。目前此税的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是中国第三大税种,2018年的收入为11258.8亿元,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7.2%。完善消费税的主要措施,似乎各方面在原则上已经没有大的分歧,包括调整征税范围、税率和征税环节等内容,并与相关税种适当协调。但是,如何具体操作,似乎各方面的看法还有不少较大差异,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。
 
  3.关税。虽然目前此税的收入规模比较小,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也比较低,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具有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。从近年来中国税制改革的情况看,与增值税、消费税等税种相比,关税制度相对稳定。所以,制定关税法的难度可能不会太大。但是,有一个问题不能不考虑,即现行关税条例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制定的。所以,制定关税法时须考虑该法与海关法的关系,甚至可能需要先行修改(完善)海关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