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开发指通过工程、生物或综合措施,使未利用的土地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,包括开发为农用地和开发为建设用地。本节讲的土地开发主要是指农用地(耕地)的开发,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,对荒山、荒地、荒水和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改造为可供利用的土地。根据我国耕地少的特点,符合开发为耕地的,都要求开发为耕地。
土地开发应遵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原则;保护环境,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;优化土地利用结构,增加耕地面积,实现耕地“占一补一”,数量和质量双平衡。同时,要求地形坡度在25°以下,便于耕作,不易丢荒,便于布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。
按照规定,土地开发一般是将符合开发条件的未利用土地等,即常说的荒山、荒地进行立项,经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发为耕地,验收合格后报有批准权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。
土地开发是新增耕地的重要手段。2000―2005年,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开发的耕地占土地整治新增耕地。自2000年开始开展耕地开发以来,至2015年底,广西壮族自治区已确认完成开发新增耕地面积近13万公顷。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建设占用耕地而耕地面积不减少。实现了保护耕地保障发展,利于社会可持续。